1998年12月8日 星期二

[Forum]談 NBA停工封館

隨手寫一下。

這篇要談的是停工的問題。非常明白清楚的主題,真的嗎?薪水問題真的是整個停工問題唯一的關鍵所在嗎?我將寫出個人自己的看法,當作擺在各位面前的磚頭。

我們暫且不管所有的歷史時間確實如何,直接談論這整件事情到底為什麼會是這樣的情形。暫且拿兩個國人比較熟悉的職業運動當作例子來作簡單的說明。也就是美國職棒跟職籃。在職棒上面,目前來說沒有真正的薪資上限來鎖住球隊的購買力,他們目前只有對超過一定數目的的團隊薪資課徵所謂的豪華稅;換句話說,只要你老闆真的荷包夠深,再怎麼樣的夢幻球隊夢幻陣容也弄得出來,好比想要Sosa又換不出夠力的籌碼是吧?加上一筆"金額不明"的現金怎麼樣?職業運動的本質就是賺錢,要是這筆現金高達兩千萬美金之譜左右,相當至少你隊上三分之一的全年薪資總和,你換不換?

這當然只是個假設,好比可以把這筆錢用到別的自由球員身上可能更有效率,但這點卻正好證明,在職棒,沒有任何確定的條文可以阻止你的錢包。所謂殺頭的生意有人作,賠錢的生意沒人作。職業運動就是要賺錢沒錯,但可不是每個地點都賺的到那麼多錢。好比紐約洋基能拿到的當地有線電視轉播金相信就比匹茲堡要多,電視商能出這麼多錢買,自然有廣告賺回來,你球隊電視上的多,市場大,知名度高,行銷更容易,有錢的自然越來越有錢。我們這篇不討論為什麼市場有大小之別,只是三言兩語帶過這是一個存在的事實。換句話說,錢多的球隊自然有本錢出較高的成本來維持球隊。

但是這算到底有個麻煩,要是整個聯盟就這麼放任下去,聽由市場機能來決定球隊的運作,固然市場再大也有其限制,錢包再深畢竟不是無底洞,但是很明顯,整個聯盟有可能演變成僅僅有少數幾支強隊的局面,而這事實上對整個聯盟的生存(也就是經營賺錢)來說,是不划算的,對聯盟本身來說,保持球賽的精彩的競爭程度,才能掏空各地球迷的鈔票。要是三十隊每年就那麼兩三隊有的玩,幾個大城市的市場再大,終究不過是城市級的罷了。

NBA 很早之前就考慮到這一點。(其實各個運動都很考慮這一點,最明顯的制度之一就是選秀制度,以避免人才壟斷)但是 NBA更希望能夠更有效的提昇聯盟競爭力,這要怎麼辦呢?除了選新秀之外,還剩下的的這票球員也可以加上規範。這就是以前曾經存在的所謂 "有限制的自由球員制度" 。除了這個可以保障球隊不因為高薪挖角的結果而喪失競爭力之外;要知道,基本上市場大小絕對有差別。既然你不可能把每一個市場作成紐約芝加哥那麼大,學國父說的,平等有好幾種。那麼團隊薪資上限就是設計來達成盡量平衡強弱差距的武器。

你錢包再深,很抱歉。有上限擋住你。你不能無限制的挖角。而整個NBA 在薪資上限的規定之下,更強化了球隊之間交易的困難度,因為只要你超過薪資上限,你所換出的球員就必須符合彼此之間薪資的對等,也就是換出多少錢,就只能換進來原先薪水的85%-115%之間外加一個零頭10萬。舉例來說,洛杉磯已經超過薪資上限了,想換出每年薪水 100萬的球員,就只能換回85+10萬或是 115+10萬的價值的球員。而除了但是為了保障原先球隊的實力,他們同時也給予合約超過三年的本隊球員所謂的大鳥條款,也就是可以無視於薪資上限去任意的調整符合該條件的球員的薪水。(相關的詳細規定請密切注意本刊將於封館結束之後盡快推出的新舊薪資條例釋疑)而大鳥條款的存在,則成為軟化薪資上限的球員的武器。

而整個薪資制度也使得交易以及他隊自由球員的挖角變的更加複雜與困難。加上籃球與棒球相比,原本就是個新秀較容易立即產生重大影響的運動。(我們這裡也不討論為什麼如此,這不是這裡的主題,當作他是一個存在的事實,知道就可以)如此一來,球隊最主要可行的補強方式反而變成是新秀的補強。依照供需法則,這會發生什麼事情呢?對,你非常聰明。新秀會開始提高要價。球隊為了繼續維持競爭力不得不與新秀妥協。因為球隊一來非常不願意承擔萬一沒簽下該年的選到的新秀的損失,(球員談不攏當然不能也不會登場比賽,變成擁兵自重)但是也很不願意在沒實際放上場驗貨之前就許諾了複數年的高價合約。這一來怎麼辦呢?於是就有新秀必須先打三年的固定薪水制度,來讓球團有驗貨的機會。不過這卻造成筆者這裡認為導致整個聯盟停工的真正原因。

為什麼這麼說呢?

停工的眼前主因是因為對老闆們來說,付給球員的薪水已經佔了整個總收入幾乎要百分六十的地步。老闆們不願意繼續付這麼錢給球員,換句話說,就是讓自己賺得少了。那這跟新秀的合約有什麼關係呢?

我們前面說到,礙於整個薪資制度以及球員能夠立刻上場的運動特性。使得新秀越來越能恃才傲物,要求高額薪水。不過這構成一些問題,一個就是驗貨與否;一個就是相對於聯盟中奮鬥已久的球員來說,似乎不是很公平。於是95年訂定了一個新秀合約條款。規定新秀前三年的薪水必須是如何固定的計算。而在滿兩年之後,將可比照大鳥條款的方式來訂定新約;如果老闆不願意在第二年的暑假期間談續約,那麼就必須等到滿三年之後,讓他成為自由球員。當然,依然還保留著大鳥條款式的權利,但別忘了,他也很可能跑掉。

於是問題就來了。因為球員依然具有要求薪水的權利,也沒有制度可以
合法的阻止他。那麼就還是會造成問題。

表面上看起來,似乎資方無力抵擋球員的高薪要求,至少,在目前的結構下看起來如此。

但這其實有一個弔詭,偏偏資方沒有耐心。怎麼說呢?運用新秀合約成為自由球員的球員們,他們還來不及進入市場測試身價。這個動作有相當的重要性。這批球員之中依然還有許多當初選秀順位非常前面的選手會進入市場測試身價。包括了95年的狀元Joe Smith,第二順位的McDyess等等。當然,他們都會開價很高的,但是真的拿的到嗎?我以為不盡然。

礙於目前的薪資制度,能夠挪出足夠的薪資空間去簽下他隊的自由球員的球隊並不是那麼多,大約不超過五隊。而這五隊也不見得都有對於某些位置的需求。好比萬一這五隊都不需要一個大前鋒的話。這樣會造成的效應就是球隊也不需要趕在第二年滿就急忙答應球員的看來無理的要求。妳問我,那萬一真的跑了怎麼辦?我個人的看法是跑了就跑了。如果他真有那麼好,付人家錢也是應該的,只要他是the man的話。如果沒有那麼好,可以繼續選新秀。萬一非常好,可

基本上我的想法是要回到薪資制度最初的用意上加以考慮,也就是一切必須考慮到球隊的實力能否平衡,使得聯盟的比賽更加有競爭力。

所以我目前站在希望延長新秀合約的立場。五年或是六年。我比較贊同五年制就是。但不是單純的五年到底,如果只是單純的五年到底的話,有一個麻煩;就是萬一這個人很爛,沒球技又沒身材,那我還得付五年薪水,卡住我寶貴的十二個位置之一,這不是大損嗎?又,拿到五年薪水之後,可能也不會想每一年都要努力打球了。反正等到要變成自由球員的合約年再打出身價一樣可以賺錢啊。為了防止問題,(其實主要是避免前者)我的方法是簽下三加二年的合約。

前三年首輪選秀一定是保證合約三年。三年期滿,球隊有權決定要不要繼續剩下的兩年。前三年的薪水制度採取跟現在一樣的固定制。但後兩年的薪水可以允許調幅到達第三年的百分之一百。或是就照前三年的調幅來,這兩者之間的幅度可以由球隊跟球員協商。協商失敗, 可以交付仲裁。